“不簽署無償移交協議就不供電”,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問題六:同樣是用戶實際出資建設的電力資產,權屬有什么不同嗎?由用戶實際出資 墊資建成的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的電力資產,據觀茶君了解到
問題六:同樣是用戶實際出資建設的電力資產,權屬有什么不同嗎?
由用戶實際出資/墊資建成的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的電力資產,據觀茶君了解到的實踐中的操作情況,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情形一:
電網企業與用戶簽訂《工程建設協議》或《墊資協議》或《合作協議》,約定:①電網企業負責辦理工程項目核準手續,取得各類許可及批件;②用戶無息向電網企業墊資,工程決算金額由用戶多退少補;③電網企業附條件的返還墊資款,如當負荷容量達到某個標準后;④工程建成后資產全部無償移交電網企業。
情形二:
電網企業與用戶簽訂《工程建設協議》或《合作協議》,約定:①用戶負責辦理工程項目核準手續,取得各類許可及批件;②用戶負責處理項目占地清賠協商等事宜;③用戶承擔項目建設所有費用;④項目建成后無償移交電網企業。
情形三:
在公共區域內,尚無主體組織進行征地等前期手續即按電網要求進行配電設施建設,用戶建成后簽署無償移交協議移交電網,移交后電網組織送電。
上述情形,電力資產都由用戶實際出資,不同在于項目核準手續的辦理主體,即相關批復文件的取得主體不同。從法律關系及資產權屬角度,雖同為實際出資方,但資產權利歸屬卻有別。
根據法律規定,所有權可通過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兩種方式取得。
針對情形一,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電網企業因“合法建造”行為取得所有權,為權屬人。用戶的墊資行為與電網企業形成債的關系,用戶可根據合同關系要求電網企業返還墊資款,而不能主張對所墊資建設資產的所有權。
針對情形二,同樣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用戶因“合法建造”行為取得所有權,為權屬人。至于電網企業能否因《無償移交協議》這一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則應以其是否履行登記或交付手續來認定。見《簽訂了無償移交協議,產權就歸電網嗎?| 電力資產無償移交問題探討(上)》
至于情形三,觀茶君認為可以參照情形二理解即可。
看來,是否以“業主”身份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結果大不同。
問題七:與小區開發商簽署的《資產無償移交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接受用戶資產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5號)對用戶資產的界定,“由用戶出資建設的小區配電設施形成的資產”屬于用戶資產類別之一。
對于新建住宅區域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如其投資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于業主共有,通常由開發商與電網企業簽訂《無償移交協議》,將配電設施無償移交電網企業運行管理。
根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小區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只有全體業主才是合法權利人,有權與電網企業簽署《無償移交協議》。開發商與電網企業簽訂資產移交協議構成對業主資產的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接收小區無償移交的資產時,與開發商簽訂的資產無償移交協議,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業主追認后,該合同方為有效。
問題八:“不簽署無償移交協議就不供電”,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在觀茶君所了解到的《資產無償移交協議》中通常有“用戶供電工程接電日為資產移交的基準日“這類條款表述。經有關主體介紹,實務中大量存在電網企業以用戶簽署《資產無償移交協議》為接電供電的條件、否則就不供電的情況。從法律角度,應如何認定該行為的性質及效力呢?
資產移交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行為、合同行為。依據《民法總則》(或此前適用的《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活動基本原則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因此,資產無償移交應秉持用戶自愿移交的基本前提。如果作為合同主體一方的電網企業以“不無償移交就不供電“要求用戶簽署《無償移交協議》,那電網企業的行為則具有違背自愿原則之嫌。電網企業是否會因此面臨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如果電網企業“不無償移交就不供電“的要求被認定具有脅迫性,那么用戶有權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主張變更或撤銷《無償移交協議》。
當然,撤銷無償移交協議的主張是否得到支持,還要以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最終裁定為準。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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