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我國月度競價市場中的偏差處理機制分析
【導引】在本系列論文的第六、第七篇中,對電力市場中的平衡機制進行了討論,并給出了對我國電力市場的一些建議。電力市場中平衡機制是最實時的一個市場,其比例雖然一般不大,但對市場會有較大的影響。我國目前
【導引】在本系列論文的第六、第七篇中,對電力市場中的平衡機制進行了討論,并給出了對我國電力市場的一些建議。電力市場中平衡機制是最“實時”的一個市場,其比例雖然一般不大,但對市場會有較大的影響。我國目前各省的中長期電力交易規(guī)則中,對電量偏差的處理機制有很大的不同,這里進一步對偏差處理機制進行探討。


1、我國中長期電力交易市場偏差處理相關概念
我國目前的中長期電力交易市場是一種電量市場,偏差是指市場成員的實際發(fā)(用)電量與交易發(fā)(用)電量之間的差值。
用戶(這里的用戶主要指用戶側的市場主體,包括售電公司,下同)交易電量(Plt):對某個用戶,其交易電量是指在一個結算周期內(年、月或日),通過各種協(xié)議、合同或市場(包括長期合同、掛牌、集中競價等)購買的電量之和。
發(fā)電企業(yè)交易電量(Pgt):對某個發(fā)電企業(yè),其交易電量是指在一個結算周期內(年、月或日),通過各種協(xié)議、合同或市場(包括長期合同、掛牌、集中競價等)賣出的電量之和。
用戶偏差電量Pld:用戶的交易電量與其在該結算周期內的用電量(Plm)之差。用戶的偏差電量產(chǎn)生的原因是用戶實際用電量與交易電量不一致,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負荷偏差=實測電量-交易電量
Pld=Plm-Plt
發(fā)電企業(yè)偏差電量:發(fā)電企業(yè)的交易電量與其在該結算周期內的實際發(fā)電量之差。發(fā)電企業(yè)的偏差電量產(chǎn)生的原因相對比較復雜。一般情況下,發(fā)電企業(yè)是遵循調度命令發(fā)電,在其完全遵循調度命令(Pgo)的情況下,其偏差電量(Pgd1)的產(chǎn)生實際是為系統(tǒng)提供偏差處理服務,這種原因造成的偏差(按照調度命令發(fā)電造成的偏差)電量應該得到補償。如果發(fā)電企業(yè)由于自身的原因(如機組故障)沒有按照調度的命令出力,這部分偏差(Pgd2)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fā)電偏差服務=調度電量-交易電量
Pgd1=Pgo-Pgt
發(fā)電偏差責任=實測電量-調度電量
Pgd2=Pgm-Pgt
偏差處理機制:市場規(guī)則中的偏差處理方法,規(guī)定發(fā)電、用戶造成的偏差電量的責任、義務及應支付的費用或得到的補償。實際上,不僅僅我國的中長期電力交易市場中存在偏差處理機制,由于電力的供需受很多隨機因素的影響,很難100%預測準確,所有的電力市場都有某種形式的“偏差處理”機制。英國市場中的不平衡結算、美國市場中的實時市場,都可以認為是一種偏差處理機制。
2、市場化的偏差處理方法
可以將“偏差處理”看作一種產(chǎn)品,或者說一種服務,即對由于發(fā)電或用戶造成的實際發(fā)、用電量與之前簽訂的交易電量之間的差異的平衡機制。由于電需要保持全網(wǎng)的實時平衡,這個服務一般由調度機構組織。調度機構對愿意提供這種服務的市場成員(目前主要是發(fā)電,以后也可是儲能、可控負荷等)根據(jù)一定的原則(按報價、按事先約定的方式)進行調度以實現(xiàn)供需的平衡。對調度這些資源進行偏差處理造成的成本,應該分攤給引起偏差問題的所有市場成員。
1) 偏差調度
如上所述,可以將偏差調整看成一種服務,因此較好的方式是按照市場成員的報價進行調度。也就是說,市場成員事先申報進行調整(上調、下調)的價格,然后調度機構在需要進行偏差處理時按照報價的高低調用,優(yōu)先調用價格低的。這就需要建立一個市場。如果這個市場尚未建立(可能有兩種原因造成沒有這個市場,一種是這部分成本很小,沒必要建立市場;另一種是市場的建立比較復雜,暫時尚未建立起來),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市場成員認可的一種方式進行調度。比如,規(guī)定市場成員一定的調節(jié)義務,按事先約定的價格支付其提供的服務;等比例將調節(jié)需求分給所有發(fā)電主體等。在沒有市場的情況下,很難實現(xiàn)經(jīng)濟上的效益最優(yōu),主要考慮簡便、易行、公平等原則。
2) 偏差服務補償價格
對進行偏差調整的市場成員,考慮到其是為市場提供的一種服務,應對其補償。如果建立了相應的市場,就應該按照市場的價格支付(按市場統(tǒng)一價或按報價支付:上調、下調服務價格)。如果沒有建立相應的市場,需要在市場規(guī)則中規(guī)定提供偏差服務的補償價格,原則上不能低于其實際的成本。
偏差補償=偏差服務量(Pgd1)*偏差服務價格
3) 偏差服務成本分攤
由于對提供偏差服務的市場成員進行了補償,這部分成本需要分攤出去,由造成偏差的市場成員承擔。電是生產(chǎn)、生活的一種基本資料,電是為生產(chǎn)、生活服務的,而且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電力成本僅僅是生產(chǎn)、生活成本中的很小一部分,但其作用卻非常大,所以電力用戶實際中用多少電主要是根據(jù)生產(chǎn)、生活的需求而定,一般受價格影響很小。另一方面,由于電力消費的特殊性,很難事前100%準確地預測,因此事前簽訂的各種電力買賣合約(雙邊協(xié)議、集中競價等形式)的電量很難與實際的用電量保持100%一致,也就是說,偏差是不可避免的。偏差的大小,一方面與用戶的預測、管理能力有關,另一方面,與用戶的用電類型、特性有很大關系。比如,對于一個訂單式生產(chǎn)企業(yè),如果訂單是短期的、不穩(wěn)定的,則其很難提前對用電量有準確的估計。
一個用戶的偏差大小,并不能簡單說明其管理能力的高低,更不反映其“信用”情況。市場交易電量只是反映了市場成員事先簽訂的電力買賣合同。舉個簡單的例子,某個家庭,每周去大超市買一次食品,希望一個周正好吃完。因為,如果買的少,不夠吃,需要臨時去附近的超市買,價格比較貴;買的太多,一周吃不完,可能會由于在家里放置時間過長變質。但實際上,由于每天的實際的對食品的需求量的不確定性,很難保證正好一周吃完,因此就造成了實際的食品需求與在大超市購買量之間的“偏差”。這個偏差如何解決的呢?增加的需求,在附近的小超市購買;對減小的需求,為了分析方便,假設可以將其低價賣給食品回收機構。由于對一周食品需求預測的不準確,增加了食品的成本,家庭需要承擔這部分成本。請注意,這個成本僅僅是由于不同超市之間的差價、以及過期造成的成本,并沒有一個機構額外制定一個懲罰性的價格“懲罰”這種行為。
電力的偏差實際上與這個例子中的食品偏差是類似的。事先簽訂的交易電量相當于提前一周購買的食品量。區(qū)別主要在于,由于電力要保持全系統(tǒng)的實時平衡,難以儲存,實時的平衡市場必須由調度機構統(tǒng)一組織。也就是說,當用戶發(fā)現(xiàn)實際用電量與之前簽訂的交易電量不一致時,只能通過調度機構進行平衡。因此,可以認為調度機構就是附近的小超市、食品回收機構。調度進行平衡服務實際上就是一個電力的實時市場交易服務,從平衡服務提供者(小超市、食品回收機構)購買平衡服務,解決電力用戶(家庭)事先買的電力與實際需求不一致的問題。考慮到調度機構一般是一種壟斷的、非盈利的機構,對造成偏差的用戶的收費,應該以補償相關成本為準。
總的平衡服務收費= 總的平衡服務補償成本
對總成本在造成偏差的市場成員之間的分攤,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按責任分攤,能夠反映比較準確的經(jīng)濟信息,引導市場成員減少偏差;另一類是郵票法,按用電量分攤給所有用戶,簡單易行但不反映經(jīng)濟信號。
3、我國當前市場的偏差處理機制分析
我國各省的市場規(guī)則中一般都有偏差處理機制,包括對用戶的偏差處理和對電廠的偏差處理。根據(jù)上面的分析,偏差一般是由于用戶引起,由發(fā)電企業(yè)通過調整出力來解決,因此偏差的責任主要是用戶。這里主要對用戶的偏差責任進行分析。各省市場規(guī)則中有關對用戶的偏差電量結算和考核的規(guī)定如下表。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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